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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保安”改“秩序维护员”?很傻很天真

发表于2008-02-29
不知何时起,中国的行业协会频频露相,前阵子什么方便面协会提议全面涨价被人骂得狗血淋头,今天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又抛头露面,为行业利益吹风。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文件,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

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

什么“秩序维护员”,说白了,就是物业公司想规避责任,把“保安”这一职责卸下肩,落得个逍遥自在——种种花,养养草,收收费……这个没问题,厘清权限与责任,无论对于物业还是业主,都不是坏事——在法治时代,权责明晰是双方保障权利的前提。

但是,如果物业协会认为此举既可以卸责,又不减收入(他们这种意图很明显,其说法是: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而并无“保安费”的表述),那就是“很傻很天真”了。

此举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是祸是福,还真是一个求知数。要知道,物业有张良计,业主有过墙梯,现代业主比以前聪明多了,也难对付多了。

保障业主的基本安全,是时下物业服务公司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也是广大业主愿意支付不菲的物业管理费最重要的原因,如果物业服务公司主动削裁合同中的责任条款——不负责保安,势必给原的格局带来两个变化:其一,不保安,业主需要那么多的“秩序维护员”干吗?物业公司就等着裁员、倒闭吧;其二,不保安,业主必定要另请高明,向保安公司聘请保安人员,如此一来,业主还可能按原有的水平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吗?

这是一场注定物业服务公司要输的博弈。按照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最终裁决权在业主手上,物业公司根本没有与业主委员会提不合理要求的权利——业主不爽,就让你走路,这不是一场注定要输的博弈么?!

从市场的自发秩序考察,这种行为也是注定要失败的。无论出现上述哪种情况,恐怕都不是物业公司愿意看到的。在物业服务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没有哪家物业公司会眼睁睁看着机会在自己面前消失,而无所作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你不提高服务质素,不能满足业主要求,别人就会无情地取代你,你说这种一厢情愿的建议能维持多久?

在利益分化的时代,行业协会作为利益集团的代言,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除了维护行业利益,还要考虑社会责任。在许多国家,行业协会是界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组织”,是现代社会必须发展的一种组织形态。许多由政府管的事,因为有了成熟的行业组织存在而实自上而下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发生权力资源的转移。但是,我们的现阶段的行业协会,未离襁褓,远远不能胜任“第三组织”,他们最爱犯的毛病是:眼中只有自己,没有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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