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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发表于2008-08-22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

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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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是乱收费的载体,也是腐败的寄生体。因为,伴随着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滋生出了庞大的乱收费项目。尽管法律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龋但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基本上被悬空。

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很难对某项收费的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更多的时候是盲从或无奈地顺从。甚至,就连那些已经失去合法基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许多地方还一直堂而皇之的存在,成为中小企业尤其创业者的沉重负担。以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为例,除了这次宣布取消这项收费的上海,还包括四川 (搜吧)盛北京(搜吧)市和天津市,其他很多省市则仍在继续收龋而实际上,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早已失去存在的法律基础并被明令取消。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



发表于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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