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3|4|5|下一页
/5页

主题:日照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开始缴费

发表于2014-10-10
标签:条件 标准 房产 手续 户籍 

9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开始启动,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合并征收,实行“一票征缴”,集中缴费期为201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据了解,根据我市出台的《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我市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我市长期居住,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的外市户籍人员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5年度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36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按学制缴费并选择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
  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社区)办理医疗参保缴费手续;非本市户籍的居民持满一年以上的暂住登记证明(暂住证)和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到居住地村居(社区)或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手续,缴费后自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由统一组织,到所属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其中省、市属到市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母居民医保缴费状态获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其母未参加居民医保或当期未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自2015年度起,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中断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时间延后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居民可自愿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长期异地居住的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居住地无法参保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参保,并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手续。

发表于2014-10-10

看不懂

发表于2015-01-11

发表于2015-01-26

发表于2015-02-02

发表于2015-02-07

发表于2015-02-11

发表于2015-02-26

发表于2015-03-02

上一页|1|2|3|4|5|下一页
/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