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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日照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指导意见

发表于2015-02-03

   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多样化融资渠道,完善农村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体系,近日,市金融办、市农工办、农业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的规范开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融资定义与发放对象,抵押人应具备的条件,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融资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及贷后管理、抵押物处置等事项。抵押人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已在农业主管部门登记确权,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抵押融资额在 30万元(含)以下的,可以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融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由评估机构对拟作为抵押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评估,也可由金融机构自行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融资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抵押融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具体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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