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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女友悔婚,要分我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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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主题:
买房后女友悔婚,要分我一半房产!
哈利菠菜2012
发表于
2012-03-27
进微信群讨论
分享网上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为结婚我买了套房,还将女友名字一起登记为户主,谁知买房后女友悔婚,而且还要分一半房产!
2005年,我与这个这个比我大4岁的老女人在网上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女方要求买房后才能结婚。现在才知道,人家就是为了要骗我的房子才答应结婚才提出这要求的。
很老实的,我便用父母的大半生积蓄,在老女人家附近买了套房,并将她的名字一同登记为户主。房子买后,女方悔婚并要求分一半房产。
这什么世道啊!房子我出了29万多元,而这个老女人才只给了14000多元。既然她可以这么不要脸,也不要怪我不客气了。
我把她告上了法庭,希望可以给我一个公正的答案。谁知道,法庭竟然判决一人一半!
这种判决怎么能让我服气呢?我再次上诉,中院依据《物权法》纠正南海法院的初判,终判按出资比例划分。
谁知道,那个女人又不干了!2010年4月,她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1年3月,法院再审此案,判决结论回到“一人一半”。
我查过相关法律,依据《民通意见》和《物权法》规定均强调了纠纷财产判为“共同共有”的前提必须是“不能确定出资额”。再审判决推定上存有疑问。
但那个无耻的女人竟然说,2007年上半年两人房产纠纷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其代理律师表示恋爱和婚姻不同“婚姻就是不分你我”,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即可视为共同约定。她还指出,按出资比例作为分房比例有失公允,而且判决书上的80万元房价明显低于该楼盘现在的实际房价,她表示自己已经让步很多,男方已经获利几十万元。
审判长建议我支付6万元给女方达成和解,为了避免这个无耻女人的纠缠,我同意了,谁知道这个女人就是一片子,当场拒绝接受调解。
谨以个人的惨痛经验给恋爱中的青年提个醒:恋爱很美好,财产关系很现实,不要因冲动而得不偿失。
2011小爽
发表于
2012-03-27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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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为结婚我买了套房,还将女友名字一起登记为户主,谁知买房后女友悔婚,而且还要分一半房产!
2005年,我与这个这个比我大4岁的老女人在网上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女方要求买房后才能结婚。现在才知道,人家就是为了要骗我的房子才答应结婚才提出这要求的。
很老实的,我便用父母的大半生积蓄,在老女人家附近买了套房,并将她的名字一同登记为户主。房子买后,女方悔婚并要求分一半房产。
这什么世道啊!房子我出了29万多元,而这个老女人才只给了14000多元。既然她可以这么不要脸,也不要怪我不客气了。
我把她告上了法庭,希望可以给我一个公正的答案。谁知道,法庭竟然判决一人一半!
这种判决怎么能让我服气呢?我再次上诉,中院依据《物权法》纠正南海法院的初判,终判按出资比例划分。
谁知道,那个女人又不干了!2010年4月,她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11年3月,法院再审此案,判决结论回到“一人一半”。
我查过相关法律,依据《民通意见》和《物权法》规定均强调了纠纷财产判为“共同共有”的前提必须是“不能确定出资额”。再审判决推定上存有疑问。
但那个无耻的女人竟然说,2007年上半年两人房产纠纷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其代理律师表示恋爱和婚姻不同“婚姻就是不分你我”,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即可视为共同约定。她还指出,按出资比例作为分房比例有失公允,而且判决书上的80万元房价明显低于该楼盘现在的实际房价,她表示自己已经让步很多,男方已经获利几十万元。
审判长建议我支付6万元给女方达成和解,为了避免这个无耻女人的纠缠,我同意了,谁知道这个女人就是一片子,当场拒绝接受调解。
谨以个人的惨痛经验给恋爱中的青年提个醒:恋爱很美好,财产关系很现实,不要因冲动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