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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楼市降价引发补差价风波 官方回应这个头不能开

发表于2008-04-03
昨日(2日),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与深圳律师协会会同部分房地产企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律协房地产专委会主任尹成刚认为,因为降价,业主要求退房或补偿价差于法无据,不是合理诉求;深圳市国土局代表表示“此头不能开”。与会的万科、金地等企业也表示:不会效仿桑泰地产给业主补价差,但会考虑增加楼房的价值。
客户所不满意的,是开发商降价销售。但他想过没有,不要说降价,就是开发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权利,别人有权利干涉吗?开发商卖给别人多少钱,与卖给你多少钱没有关系。 

    ——万科代表 

    业主的这种诉求是一个非法、无理、蛮横的诉求,破坏契约和诚信的原则,如果此头一开,将在全市形成不好的先例。 

    ——国土局代表
发表于2008-04-03
律协:要求退房或补价差———无法律依据 

    深圳律协房地产专委会主任尹成刚在昨日的发言中认为,虽然因为楼房降价后,业主要求退房或补偿价差,上海法院也有过支持业主的判决,但前提是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第三条有约定:若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约定而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但据昨日现场询问,深圳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购房合同中均无该条款,因而退房的诉求应无法获法院支持。 

    业主因开发商降价要求补价差是否合理合法?深圳律协副会长张志此前说,原则上不认为业主的这一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尹成刚也分析认为,购房是一个市场行为,市场行为本身就有交易风险,任何一方不能将自身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他人。
发表于2008-04-03
开发商代表: 

    调整价格属自主权———没侵权没违约 

    万科地产代表在发言中也认为,要求民事赔偿的前提,是对方有侵权或者违约的行为。开发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这是他的经营自主权,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没有与买受人约定,保证不降价,否则将负责赔偿,没有这样约定,也就不存在违约。既无侵权,也无违约,赔偿的要求,从何谈起? 

    “客户所不满意的,是开发商降价销售。但他想过没有,不要说降价,就是开发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权利?别人有权利干涉吗?开发商卖给别人多少钱,与卖给你多少钱没有关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万科代表打了这样一个极端的比方。在他看来,甲乙两方签的合同,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只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与第三人无关。他又举例———民航的机票:“同一架飞机上,有的人出了全价,有的人是三折,出了全价的,心里肯定不舒服,但你能指责民航欺负人吗?人家跟你达成的合同就是这个价格,你是自愿履行的,航空公司与别人的合同条件如何,与你有啥关系?”“假如现在形势相反,房价大涨,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加价,客户能答应吗?”他反问。 

    “如果楼盘降价就要补,市场就会混乱不堪,可以想象,业主买了价再高的房也不用担心,有人补价差啊”,金地代表表示这样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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