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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的房子竟早已登记他人名下

发表于2014-06-13

买房人购买了几间房子和顺棚,在使用顺棚时与邻居发生争执,才发现房子多年前已登记在邻居名下。买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权证,却因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买房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驳回。
2005年4月,五莲某村的村民王强(化名)与魏明(化名)签订合同,购买了魏明的堂屋3间及其旁的顺棚2间,但未办理房屋权登记。
同年12月,同村村民李海(化名)与侯星(化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侯星的堂屋3间及北棚4间,这其中包括王强购买魏明的两间顺棚。李海于当月到镇建设服务站办理了乡(镇)村房屋权证,王强所购买的两间顺棚也登记在了李海名下。
2013年,王强将自己购买的堂屋3间及顺棚2间一并卖给了张风(化名),却没有告诉张风2间顺棚已经办理在李海名下的事实。后来,张星在使用顺棚时与李海发生争执,才知道自己购买的2间顺棚早在2005年12月就被登记在了李海的名下。
于是,张风以镇政府为被告,李海为第三人,向五莲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在2005年12月颁发给李海的乡(镇)村房屋权证。
案件经五莲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风的诉讼请求。张风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与具体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为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海认为镇政府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他必须与被告作出的具 体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能符合起诉的条件。”办案法官介绍。
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机关的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我国《诉讼法》在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对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 说,如果被诉具体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 张风与王强在2013年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发生在被告2005年的颁证行为之后,而且张风购买了王强的房子后也没有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张风无法正常使 用两间顺棚并不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所以原告张风与被告镇政府的具体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虽然现在房屋买卖相关的手续比较的齐全,但是在购买的时候还是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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